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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7-22    点击量:2230    来源:办公室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机构: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防灾减灾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独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具体承担市审计局、财政局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等审计监督任务。

  市国资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业、林业、海洋、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教育、监察、档案、公共资源交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工程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市公建中心承担除城建、交通、水利、教育外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履行相应的项目业主的部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市发展改革局、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及时通过市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对储备库项目信息进行更新补充。

  第十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谋(筹)划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根据计划要求开展项目调研酝酿、机会分析、方案策划、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决策作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备项目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尚未完工需要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小额投资项目,且当年可以开工建设的,可以直接列入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

  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根据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按照项目的建设时序和轻重缓急,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分别报送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初步安排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未明确的,不得列入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及市财力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未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将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度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并按规定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减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由市发展改革局征询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于每年9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等。

  市发展改革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合并审批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除单独选址用地建设项目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不涉及征地拆迁、技术要求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多道审批环节可合并为一个环节,仅需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装饰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前期

工作。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小型或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转报前应经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决策,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含新建、迁建、扩建、改建,下同)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拆迁量或者征用土地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六)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视情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土地利用、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并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选。

  第二十一条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项目的选址、主要功能、建设规模及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估算超过原批准投资10%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重新批复前应按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不得有意漏项设计、压低概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修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可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应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业主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落实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调整报批工作。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征询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资金安排以及工程预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和概算审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或超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重新批复前应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造价,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或审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过程中,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其中项目总投资调增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对实行代理建设或委托市公建中心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慈溪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交工验收,并及时编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应报市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核,财务决算应报市财政局审批。财务决算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和试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受审批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或受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财务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按规定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加强项目投资统计和进度报送工作。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对于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按要求每月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推进情况。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等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职能履行情况的监察,并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依照相关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察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分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慈政发〔2007〕6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发布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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